远离伪私募,守住钱袋子
私募基金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持牌金融机构” 篇
《基金法》明确对私募基金的监督管理不设行政许可 ,实施备案制,由行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对私募基金备案。但 ,你真的了解登记备案吗?
案例 1 “登记备案”那些不得不说 的事儿
当前,不法分子利用部分私募基金 投资者不 能正确 区分“登 记备案”与“行政许可”区别 ,通过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并备案少量产品或虚报信息骗取登记备案,以此为 幌子,向投资者鼓吹属于持牌金融机构,虚构项目诱骗投资者,大量募集资金后挪为己用,给社会造成极大危害。
在深圳 ,2016年底 ,监管部门陆续收到对A公司的举报,涉及该公司6只产品、30余名投资人 ,金额合计1090万。监管核查发现A 公司在基金业协会备案4只产品,但举报人购买的私募基金产品均为未备案产品。对此,,监管部门立即开展深入核查,发现公司实际募集规模可能是其备案规模的80倍,立即向深圳公安部门进行了 案件线索移送 。A公司属于典型的“备少募多” ,利用登记备案不当增信从事违法犯罪行为 。
在四川 ,不法分子手段更加恶劣 。B 公司在其管理的 a私募基金 3 名投资者投资款未实际出资或仅 部分出资的情况下 ,通过伪造银行缴款凭证 ,作为 上述 3 名投资者足额 缴纳 出资的依据,上传至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信息系统 ,骗取完成基金备案 。B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动机不纯 ,伪造金融票据,欺骗监管部门,逃避监管,为公司借私募基 金名义募集资金 、挪用侵占基金财产提供便利 。
在云南 ,,C公司在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并备案 一只数百万元规模的私募证券投资 基金产品 。该私募机构取得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后 ,将其放大后摆放在公司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多次用于公开宣传和推介 ,并声称 C公司是经过审批的私募基金机构。
现实中 ,一些 动机不纯的私募机构往往通过虚报信息骗取登记备案 、先备后募、备少募多 等各种手段 ,利用投资者对“登记备案”法律属性的误解 ,不 当增信,达到自 己不可告人的目的 ,极具欺骗性 。
因此,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 ,要切记 :多 一分学习 ,多一分保障 ,做到明规则 、识风险。关 于“登记备案” ,你 至少应该 了解以下几个面:
一是 “登记备案” 不是 “行政审批”,管理人宣传私募机构是证监会或基金业协会批准的正规持牌金融机构,私募基金是经过审批的投资产品,属于误导投资者,莫轻信 。
二是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 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私募基金管理人利用投资者的认识偏差,宣传中将登记备案等同于行政审批 ,利用备案信息自 我增信是对监管部门的变相“绑架”,是对投资者的严重误导。
三是各类私募基管理人均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 , 均应 当 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各案手续 。投资者要及时登录基金业协会网 站 ( w w w. amac.org.en ) 查询所购买的私募基金的备案情况,核实信息是否准确 一致。否则 ,应及时向基金业协会或监管部门反映。
“公开宣传” 篇
私募基金姓“私” ,只能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不得公开推介、宣传 、打广告 。然而不 法分子利 用私募基金从事非法活动 ,大肆公开宣传。否则,就难以在短时间内大量吸收资金,就难以募新还旧维持资金链不断,就难以诱骗非合合格投资者“入局”,……
案例 2 私募姓 “私” 不姓 “公”公开募集切莫碰
私募基金应当 向合格投资者募集 ,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 数累计不 得超过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即契约型基金不得超200 人,合伙型基金不得超过50人。但不少私募基金管 理人利用投资者对“私募基金”误解,突破或 变相突破私募基金“少数人”限制 ,向不特定多 数人宣传 、募集资金。更有甚者 ,有的管理人以高利回 报作为 诱惑 ,以 “私募基金” 合法形 式掩盖非法集资的违法行为。合伙企业 E ,私募基金管理人 ,采取收取加盟费(300万)的模式设立 “加盟网点” ——成 立合伙企业 F 并登记为 私募基金理人,代销 E的私募基金。E与合伙企业 G共同发起设立私募基金,E为 普通合伙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 ,G为 有限合伙人 ,双方 约定有限合伙人 G的责任为“协助 E进行基金募集 ,包括以其拥有的社会资源组织潜在的基金 投资人 ,推荐资金的募集渠道 ,协助进行基金路演 宣传 ,策划 和组 织有关新闻发布会等 飞E在多方“合伙伙伴”共同推介下 ,E管理基金的投资人数量众多 ,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超过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受害投资者众多 、财产损失大 。同时,为 规避私募基金投资人数上限 ,对于出资入伙的投资人 ,E 未将其作为 合伙企业合伙人予以工商变更登记 ,也未在基金业协会对基金进行备案 。
通过上述案例 ,提醒投资者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
一是要摸清情况。投资者在投资前通过各种手段对募集资金基金进行调查了 解 ,可以仔细审视基金宣传推介的渠道 、语言和行为 方 式 ,查看是否存在公开宣传 、向不特定对象募集等情况 。还可以多方了解基金管理人过往业绩 、市场口碑以及诚信规范情 况等。
二是要警惕高 收益“陷阱”。“天上不会掉馅饼” ,收益与 风险成正比 ,不 可能存在无风险的高 收益。同时,要综合宏观经环境 ,对投资收益理性预期 。对于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无风险年化收益 ,完全不要相信 。
三是要持续关注 。投资者在认购私募基金产品后 ,应当持续关注私募基金产品投资 、运行情况 ,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投资者若发现重 大风险 ,要及时向 监管部门 或基金业协会反映 。
案例 3 宣传,宣传,还是宣传......
为拓宽募资渠道 ,方便投资者 ,部分私募机构与银行 、保险等机构合作进行代销私募基金 。而个别不法份子 ,利用投资者对银行、保险机构的信任 ,或 复制保险营销 、传销等手段 ,以欺骗手段向非合格投资者兜售私募基金。
H 公司是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 管理人。2 014年底 ,H 公司设立 了 h 基金,并请保险公司销售 团队进行代销 。保险销售 团队主要针对购买 了保险理财产品的客户 ,向其宣传推介 h 基金,宣称是保险公司为 回馈老客户特别推出的正规产品 ,年化收益率达到 9% ,井有正规银行托管 。部分投资者相信 了上述宣传 ,于是签订了基金合同 ,约定投资金额 5万至 150万不等 ,投资期限为 1 年;2 017年 ,部分投资者发现基金到期无法兑 付 ,且 H 公司 已经人去楼空 。随后 ,监管部门核查 ,发现 H 公司仅在基金业协会备案 了 h基金 1 只产品 ,投资者数量为3名 ,认缴金额1亿元 ,实缴金额0元。该基金实际于2014年底 至 2016年底共发行4期 ,涉及投资者700多人,其中大部分投资者的投资金额都不超过100万元 ,托管银行信息也不属实 。目前,公安机关以涉嫌非 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
C公司是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 基金管理人,并设立了期限为 4 5天 、9 0天 、180天、1 年至 10年,年化收益率 为 12%-17%, 投资起点为 2万元的 “资金托管”产 品。因实际控制人具有保险从业经历 ,便将保险的营销 手法 复制到产品推广上 :由营销人员打着私募基金产品的幌子向不特定对象“资金托管” 产品 ,通过举办大型的“理财讲座” 或者客户拉客户 等方 式 ,吸引客户 到公司经营场地填写《投资申请书 》,公司向客户 出具《合同确认函》,欺骗大量投资人 ,其中 以中老年女性居多 。C 公司 以 《 同确认函》 的方式确认技资人的投资资金 ,且公开宣传 、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承诺收益等行为明显不符合私募基金本质,已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查处。
I 公司 2 016年 3月至 4月在基金业协会备案3只私募基金产品 ,规模 1200 余万元 ,涉及投资者5人。此后 ,再未向基金业协会备案过私募产品 。然而 ,I公司在微信公众号上 ,一直以固定年收益率 8%-14% 的高息为诱饵 ,面向 社会不特定群体开展宣传 。I公司通过推介会 、发传单等途径向社会 公开大肆宣传,承诺在一定期 限内以货币 、股权方 式还本付息或 给付回报 。公司业务员亦向 社会不 特定人群进行宣传 ,并与 其签订所谓 投资合同,吸收存款。公司对业务员予以重 奖激励 ,对吸收资金一定金额 以上的,奖励高 级轿车 。2 018年 ,公安机关对I公司进行立案侦查。经公安机关初步侦查 ,近 5年来 ,I公司客户 实际认购金额 数十亿元 ,其中 约六成返还客户本息 ,剩余资金用于投资 、 运营、奖励业务员和个人购置房产、车辆等奢侈消费。I公司的日常运营费用 、给业务员的返点现金提成均达数亿元 ,还有大量资金被公司实际控制人用于购买名贵奢侈品、夜总会娱乐等奢侈消费。
“保本保收益” 篇
私募基金非“债” ,私募基金不得向投资者承诺资本金不 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私募基 基金往往不具有固定收益证券的特点。
案例 4 承诺保本是套路 擦亮眼睛莫陷坑
按照规定 ,私募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 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但仍有私募机构通过关联方担保、关联方承诺回购等方 式 ,变相承诺保本保收益 ,欺骗投资者 。
A集团是 J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J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2 017年 ,在 J公司 j私募基金产品资金募集过程中 ,A集团公司为推动产品尽快募集资金 ,与 投资者一对一签署 了基金份额回购协议 ,承诺将在1年后 ,以本金 112% 的价格购买投资者所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1年后 ,A 集团并未如约回购基金份额。经监管核查 ,j私募基金产品的资金并未投到合同约定的项目 ,而是被 A 集团挪作他用 ,涉嫌集资诈骗 。目前,公安机关己对 A集团以及J公司展开刑 事调查。
K 基金公司设立 了 10 余家分公司 ,以销售私募基金产品 为名 ,在省内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广泛开展资金募集活动 。投资者5万元起投 ,上不 封顶 。E 基金公司除与 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外,还签署《基金认购书》 ,明确投资本金、期限 、年化收益 率 ,由没有担保 能力或未实际运营担保公司向投资者提供《担保函》,对本息进行担保。K基金公司月 、季或年度向投资者 支 付 8%-18%不等的约定收益 。大部分投资者尝到返息的甜头后,进行了滚动投资以期获取更高的收益 。K 基金公司也通过 “借新还旧 ”滚动操作的方式维持经营 ,直至2018 年资金链断裂 ,实际控制人跑路 ,才停止募集 ,露出了法集资的面目 。
通过上述案例 ,提醒投资者 :
一是投资有风险 ,千万不 要相信“保本”的宣传。天下没有 “包赚不赔”的生意 ,私募基金也不例 外,私募机构虽然是专业投资机构 ,但即使是知名的私募机构也存在投资失败的案例。因此 ,投资者要牢记 ,投资有风险 ,投资私募基金不是放贷,任何保本或 收益承诺都是投资陷阱 ,都是“不靠谱”的。
二是不要贪图短期回报 、高 息回报。股权类私募基金主要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 ,具有投资周期长 、退出难度大的特点 ,一般很难在短期内收回投资 ,也难以在短期内锁定技资回报 。投资者要牢记 ,所谓的短期收回投资 、高息回报不过是违法违规者抛出的诱饵。
三是认真比对私募机构公示信息 ,审慎作出投资决策 。投资者投资前 ,要通过基金业协会查询比对私募基金 管理人的信息 ,发现异常的 ,应及时向 监管部门反映 。上述案例中 ,A集团是通过 “买壳” 成为 J公司的大股东 ,但基金业协会公示的 J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信息 ,并未显示 A集团是其大股东 。如果投资者在购买产品前 ,对 J公司的上述异常情况予以充分关注,在很大程度上就可避免上当受骗。